商标注册申请前预先审查工作不可忽视?在为众多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时,发现一些企业对于商标注册存有认识盲区。为避免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驳回申请,预先了解有哪些情形是不被允许注册,可以有效地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商标法》对商标注册持开放立场,只要未出现不予注册的情形,均允许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前应对欲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进行以下几方面的预先审查。
01 欲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是否为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列举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以及明确了使用地名作为商标的限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指除了禁止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外,还禁止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与特定官方标志相同或近似;
(2)有民族歧视、欺骗公众的后果或有损害道德风尚等不良影响;
(3)使用了特定的中外地名。
02 欲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不能被称为商标,更不能获得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比如一些过于简单的线条;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等等。
(4)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商标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对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主要是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情况、申请人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以及该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
03 欲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不得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他人自然也不能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会产生两个互相冲突的商标权,损害在先注册人的权益,也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04 欲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不得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
根据驰名商标的特殊性质,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有别于普通商标的高水平保护,即从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可能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
05 欲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不得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行为,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
06 欲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益
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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