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突出使用字号的商标侵权行为,登记、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不具有恶意,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因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突出使用等不规范使用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他人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判令相关企业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一)“突出使用”及其他因素
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要求“突出使用注册商标”是“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一种类型。
只有在“突出使用等不规范使用”情形下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突出使用字号”“单独简化使用字号”都是典型的“不规范使用”的样态,产生了企业名称意义以外的商标意义,强化字号对于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性质上是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与商品或服务结合时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并不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也无需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登记、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不具有恶意,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因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突出使用等不规范使用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他人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判令相关企业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
但在实践中究竟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有些法院还考察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登记并使用该字号的背景和理由,被告使用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类似”情况等。
如最高法院在“王将饺子”案中认为,尽管李某廷的“王将”商标注册在先,但其仅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实际使用,在王将公司注册登记企业名称时并未具有较高知名度,加之王将公司是日本王将株式会社投资成立的,其以王将为字号注册其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王将公司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并不违法,后续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屏可。
"你认为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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