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上海教育出版社由于将九年义务教育教材语科选用的李天芳作品《打碗碗花》中“外婆”改为“姥姥”,以及长未给作者署名、未给作者付酬,引发社会热议。

教科书编写出服。

位是否有权擅自修改选文内容?不给选文作者署名、署名不当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长期不给选文作者支付报酬,能否仅仅是补发报酬了事?教科书选文作者的修改权、“法定许可”获酬权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教科书汇编选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于“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

这种“法定许可”制度,是通过限制著作权人权利,方便各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节省他们大应获得作者、译者许可而需要付出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成本,顺应并推动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但一些教科书编写版单位认为,教科书选用作家作品,是作家的荣誉,作家作为“声誉获利者"应放弃获酬权、修改权等权利,进而自作主张,对人选作品的标题和内容进行修改,不给作者、译者署名,署名不当,不向其支付选文报酬的情况很普遍。

目前,依法向教科书选文报酬转付的法定机构---文著协支付报酬的出版单位只有人教社、苏教社、机工社等十余家。

很多我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在对入选作品的作者获酬权、修改权、署名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处理上,忽视法律规定,忽视法定付酬义务。

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不依法向作者或文著协支付选文报酬,就是侵犯作者的获酬权,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不署名、署错名、乱修改就是侵犯作者署名权和修改权等人身权,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不但要公开赔礼道歉,而且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在“外婆改姥姥”新闻事件发生后,上海教育出版社主动联系文著协,经过多次沟通,已决定将九年义务教科书语文科选文稿酬依法交由文著协转付给权利人。

以上就是企服快车给大家整理的“著作权法之“外婆”改“姥姥”暴露教科书版权问题多”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著作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的用户,可以直接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