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缴纳年限超长,而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投资者认为,既然是“认缴”,只要我在认缴年限内缴足即可,认缴年限长,也就是等于“认而不缴”,何乐而不为?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股东认缴就没有风险吗?
【案情简介】
两股东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的某有限公司,外债近1.8亿元。
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有朋友建议,生意做不大的原因,就是注册资本不够大,现在反正是认缴制,只要做一个工商变更即可,没什么成本。
几个股东一听,有道理,就开了股东会,注册资本增到2个亿,后因内部纠纷,申请破产。
债权人要求投资公司与股东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法庭审理】
法官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两股东认缴了2亿元的注册资本,现申请破产,应补足未实缴的注册资金,也就是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所以,判决两股东在各自认缴而未实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实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
认缴而未实缴从严格意义上讲,就是出资不实。
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新公司法实施后,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
1、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就是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写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得有相应金额的资金,股东必须用现金、实物等足额缴纳到位。
2、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以及相应的认缴年限,不再需要提供验资证明文件。
认缴登记不需要占用公司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所以,在实务中,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我们发现大量的公司注册资本都非常巨大,有的甚至高达亿元以上,认缴年限也有五十年、九十九年等。
很多企业主认为:反正在注册时不需要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尽可能把认缴的注册资本多写点,以此来体现公司实力。
但我们要注意:
第一、认缴不代表不缴,只是把时间延长至你的经营年限之内,到期之前必须实缴到位。
第二、注册资金是你承担有限责任的标准,注册资金是多少就要承担多少有限责任。
实际上,不管是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公司法,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均没有实质性变化。
新老公司法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在认缴或认购的资本或股份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不是在实缴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注册资本认缴制虽然提高了企业主注册公司的积极性,但若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不佳,股东可能会因此需要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未来将会有很多企业主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律师建议】
认缴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在初创时资金的问题,门槛变低,并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虽然,公司的注册资金确实是衡量公司实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
但注册资本需要在公司经营期间或在认缴期间交齐,在公司注册登记时,尽可能根据自己自身实际情况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量力而行,评估自己当期的资金能力或可预期资金能力,确定公司注册资本金额,为未来的资本运作和经营运行降低压力。
否则,盲目扩大注册资金认缴额,必将使自己陷入巨大的债务风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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