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注册上海公司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X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是指:
(一)用于非增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壬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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