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标记异常的,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申请移出提交材料时分为两种情况:
1、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5)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公章)、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公章)、相关部门证明等)
(5)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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