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及《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营业期限,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拘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四)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上海注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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