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大型设备的销售及安装业务,此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工期超过一年。合同约定客户分次支付预付工程款。请问这种情况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开具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捶销售结算方式的刁不同,具体为: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舍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设备,因为该设备属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合同约定客户分次向贵公司支付工程款,那么应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并在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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