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厌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只要不低于500万元,具体多少由全体发起人协商确定。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标准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允许股东分期出资,全体发起人对公司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额的20%即可,其余部分可以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
至于2年内分几次缴付,具体在什么时间缴付,也由发起人根据需要协商确定。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缴付期限等应当在发起人协议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规定。
在全体发起人缴足其认购的股本前,公司不能向发起人以外的人募集股份。
发起人按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购股份缴纳股款,是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的核心事项,也是公司向他人募集股份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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