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肯定上海公司注册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前提下,就该行为到底是何种行政行为,学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行政许可说,一是行政确认说。
行政许可说认为注册上海公司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上海公司注册机关赋予公司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的设权性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说是目前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
行政确认说认为上海代理注册公司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登记机对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定、认可、证明并以宣告的确权性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行政许可行为与行政确认行为具有相同性,表现在两者都属于行政行为中的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所谓依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哟申请才能作出的行为必须基于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作出,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必要前提条件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都是必须基于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
但是,行差异。
行政许可是指根政主体依法赋予其从事法律一般禁止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换言之,行政许可就是根据相对的申请,许可其从事某些否则就是受到限制或者禁止的事情。
政确认则是指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其法律主体效力等。
我国台湾学者将行平政确认行为亦称为补充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是予他人之法律行为以同意,进为之行政处分。
非经认可,法律行为不能有效成立。
要区别是:
第一,行政许可是以律对许可事项的一般禁止为前提,许可为禁止的解除,权利的恢复;行政确认是以法律对确认事项的一般允许为前提,确认是权利的认可。
第二,真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性,行政主本对于相对人的申请,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依自由裁量予以许可或不许可;而行政确认则具有严格的羁束性,行政主对于相对人的申请,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必须予以认可和确认,不得拒绝,无自由裁量余地。
结合上海公司注册的具体情况看,上海公司注册机关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登记注册。
因此,上海公司注册应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上海公司注册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就必须予以登记注册,没有自由裁量权;而且,根据公司自治原则,当事人有设立公司、变更公司及终止公司的自由权利,因此,当事人申请上海公司注册,不是属于法律普禁止或限制的事项,年的事项,登记机关经审核予以登记注册是依法对当事人的应有权利的认可和确认。
总之,上海公司注册符合依申请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的特性。
基于此,不赞成行政许可说,而赞成行政确认说。
质言之,注册上海公司行为属于应申请的确权性(而非设权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认识公亩己行为的确权性行政确认行为性质具有重企服快车面,它肯定了上海公司注册的公权性,从而保障上海公司注册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另企服快车面,它又有利于对登记机关的权力进行制,对当事人的公司自治权利进行保护,并有利于同时实现上海公司注册的安全和效率的价值取向。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