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预登记是与公司登记的前置行政审批制相适应的,是为了满足前置行政审批的需要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如果采登记后置行政审批制,则不存在公司名称预登记问题。
根据登记前置行政审批制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或某些公司需要过有关部门审批的,或者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禁止经营或限制经营项目的,在申请公司登记之前,意欲设立公司的当事人必须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获得许可。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法律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批准文件。
未获得有关部门对设立公司或经营范围的批准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而当事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对,必须提供拟审批的公司的名称,才能使审批对象特定化。
因此,当事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时,须提供公司的名称。
但对于公司的名称,并不能由当事人完全自主决定,必须遵循公司名称登记的原则,必须经过登记机关核准。
为了使公司登的前置审批与公司的设立登记相衔接,可行的途径就是在申请前行政审批前,先行对公司的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准登记,并以预登记的公司名称报送行政审批。
由于我国采取的是前置行政审批制,所以,我国现行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名称的预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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