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真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没有按照规定向税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视为没有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的时候,应当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存其税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没有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启用税务机关收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以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以后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满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停业没有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当视为没有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停业期满没有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应当视为已经恢复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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