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国家组织,其组织目标、组织结构及其活动性质都与赢得组织相去甚远。
其所有的行政活动均不以赢利为目的,其维持正常组织运转所需的物质和经费,均由国家财政予以充分保障。
所以,任何行政行为(当然依法征收税款行为除外)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
尽管这在理论上毫无疑问,但在现实中却往往走样变形。
《行政许可法》就许可中的费用问题设立专章,足见对行政许可收费问题的重视。
除此之外,该法还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机关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由此可见,许可无偿已经上升到行政许可原则的高度了,成为许可机关在实施许可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
许可无偿原则的内容主要表现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及其各个阶段:
一、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 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我们可 以得知:
行政许可的收费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予以设定,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皆 不得设定,否则即为无效。另企服快车面,即使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收费, 但也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在申请和审查以及监督检查等若干阶段中不得收 费的规定。
二、在行政许可法中确立许可无偿原则具有重大意义。
从形式上看,被许可人因为无偿获 得许可从而减轻了经济负担,更为深层次的意义在于,行政机关因为许可无偿而失去了 创设许可的利益驱动,从而有利于减少许可。
同时,行政公务人员也因许可无偿的约束 而降低了腐败的几率,从而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形象。
当然,许可无偿原则也有例外,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取有关费用的,还是需要收取的。
这主要是考虑有些许可事 项涉及稀缺资源的垄断利用,国家还是要收取相应的费用作为补偿,如国有土地转让、 矿产的开采等,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须一律上缴国库,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返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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