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与不当行为的种类较多,发生的阶段各不相同,对这些不同种类和阶段的行为,驰名商标注册人需要采取的维权手段也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看,驰名商标的保护途径可以分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主渠道.
驰名商标认定途径
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对认定机构的分散与认定标准的不统一,造成驰名商标的驰名度备受质疑的现象进行反思,认为目前我国驰名商标制度执行出现了偏差,社会普遍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很多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不惜成本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驰名商标制度严重异化,也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名牌满天飞的局面将会严重损害中国的自主品牌,损害我国名牌战略的实施.
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使其回归对抗恶意注册制度原意,第三次修改从多方面做了规定.修改后的《商标法》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而且,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做出了判断依据,比如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否够高、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及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不能主动去认定驰名商标,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并且确有必要,才可以依法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适用相应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有三条:
商标局认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人民法院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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