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和法律保护手段,它的产生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目的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所确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和保护模式,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定的国际通行惯例.我国2003年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也确立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认定原则.
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只能认定一个驰名商标,而不能通过评比等方式批量认定,这与认定著名商标的方式不同;所谓被动认定,是指行政单位或者司法机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时才能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而不能主动认定驰名商标.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权益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国家商部主管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才考虑是否认定驰名商标.在行政体系中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商标异议、商标案件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还可以通过商标复审案件向商标复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中,坚持驰名商标认定的市场化运作.当事人提出驰名商标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商标驰名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依据,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
另外,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国家机关在审理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不能滥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且必须将这一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是该商标在相关人群中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三是该商标权人依法提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