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商标法》共8章43条,确立了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确立了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审查原则和统一注册和分级管理原则.这些重要原则本来应当都是《商标法》的应有之义,但"文化大革命"刚刚过去,多年来思想禁锢和"左"的影响和阻力,仍然给法律起草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竞争是商品生产的天性,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不同商品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这是发展生产所必不可少的,具备区别功能的商标,就应当首先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竞争手段.因此,社会主义的商标立法,也不能一味地强调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作用,而将保护商标专用权弃之不顾.但长期以来,商标权被认为是"刚刚批倒斗臭的资产阶级法权",已经被彻底清除出了《商标管理条例》,再次写进《商标法》,需要巨大的智慧和勇气.1982年《商标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即不仅仅是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在经历了多年的价值扭曲后,《商标法》终于恢复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中心地位,并同时具体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如何处理等等重要问题.
1982年《商标法》还把从1958年开始实施的"全面注册"原则改为"自愿注册"原则,即使用商标也可不注册,但国家不保护其专用权.但这在当时同样遭到了激烈的反对,其理由是强制注册时尚且无人响应,一旦放开自愿注册,会导致商标无人注册情况的发生.在讨论《商标法》草案的工作会议上,对这一问题不同意见之间的争论,常常使会议难以结束,商标局领导分别与各地代表交谈到深夜.最后不得不在《商标法》中留下一条妥协方案,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留下了这一条尾巴,才算解决了强制注册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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