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积极条件是什么?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必须要满足获取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种,这样才能够被授予专利权,这也是专利申请中专利审查的主要内容。
那么专利申请的积极条件有哪些?
专利申请的积极条件是什么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
1.新颖性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同时这些发明创造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满足新颖性的标准,必须不同于现有技术,同时还不得出现抵触申请。
2.创造性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所要申请的发明创造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时候,必须要对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在技术方案的构成上有实质性的差别,必须是通过创造性思维活动的结果,不能是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分析、归纳、推理就能够自然获得的结果。
发明的创造性比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更高。
创造性的判断以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判断能力为准。
3.实用性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都是要应用到后期生产中的,因此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要满足制造、实用的需要,并且要起到积极的效果。
这点有两层意思:
第一,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
产业包括了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服务业等行业。
产业中的制造和利用是指具有可实施性及再现性。
第二,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同现有的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如能提高产品数量、改善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功能、节约能源或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4.其他条件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需要对申请专利的技术公开充分等。
具体需参阅最新的《专利法》和《实施细则》。
二、设计专利
1.新颖性
专利申请人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外观设计是依附于特定的产品而存在的,因此“不相同”不仅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外观设计本身不相同,而且指采用设计方案的产品也不相同。
“不相近似”要求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能是对现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的简单模仿或微小改变。
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形状、图案、色彩近似,产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同,产品近似;形状、图案、色彩近似,产品也近似。
2.实用性
外观设计还需要满足工业生产应用,这点需要要求外观设计本身以及作为载体的产品能够以工业的方法重复再现,即能够在工业上批量生产。
3.富有美感
外观设计必须要是一种具有美感的设计,外观设计的美感是指该外观设计从视觉感知上的愉悦感受,与产品功能是否先进没有必然联系。
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在扩大产品销路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4.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了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
“在先取得”是指在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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