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商标近似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对比,又要对主要部分进行对比,而且在实际对比时,应当将被比对的两个商标隔离开来,分别观察.这里实际上规定了三种对比方法.不同的对比方法,各有其长处和优点,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切忌将这些方法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而是应当综合与交叉地使用,这样才能对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近似作出准确的判断.出于讨论的方便,下面分别讨论一下认定近似商标的具体对比方法.
第一,要部对比方法.一个商标只要能够区别为若干部分,其总是可以区分出主要和次要两个部分.其中商标的主要部分,在整个商标中的识别作用、占据位置、面积构成或者色彩组合等常常更为突出和鲜明,对同类或者类似商品而言,对于识别主体的认知具有更大的冲击力和提示功能,往往起到主要的识别作用.因此相关公众在消费或者经营商品时,一般正是基于商标主要部分的提示所形成的记忆,去认知同类商品.因为要部能够在人们的记忆中留下更为深刻的印象,同时也是因为要部是类似商标之间最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部分,因此必须重视对要部的比对,可以说抓住了要部的对比,也就抓住了近似商标对比的关键和问题的焦点,这对于区别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具有十分特别的意义.
第二,整体对比方法.注册商标作为法律保护的独立的客体,在绝大多数场合,其总是以一个完整的方案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强调对商标要部的保护和对商标要部的比对,丝毫也不排斥对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进行整体上的比对.相关公众在商品的消费行为中或者经营行为中,既重视对商标要部的识别,也同时会对商标进行整体观察,进而形成以商标要部为重点,商标整体为内容的记忆印象.通常情况下,无论是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或者组合商标,它们都是由若干部分组成的.近似商标的侵权人,为了达到既造成相关公众对两个商标的误认,又尽可能降低注册商标人侵权指控的风险,他们往往会在商标的若干部分或者枝节中刻意设定差别,借以抗辩其间的不同.法官在认定近似商标时,如果将两个商标的若干部分孤立起来,进而只是对各个孤立的部分进行比对,往往就会发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局限,夸大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忽视它们之间的相似性.因此,只有重视对近似商标进行整体比对,才能既注意个别细节上的差异性,又能观察到它们整体上的同一性和相似性,以从局部到整体、从个别到一般认识的方法,来把握两个近似商标的相互关系,通过两个方面的对照比较,客观和全面地对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作出准确的判断.
第三,隔离对比方法.隔离对比的本意是将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分离后进行对比的方法.将两个有利害关系的近似商标置于并列状态下进行对比,其差别性在有意识地实施比较鉴别的场合下,容易被发现,甚至有可能被渲染,尽管这些差别性往往是枝节上的.但是如果将两个商标进行隔离观察,观察者就会因为记忆力的局限,忽略商标中的非显著的和次要的部分,只把握住了商标的要部内容和整体印象,而被忽略的部分恰恰是那些表现为差别的枝节部分,这样就为商标之间的混淆和商品之间的误认创造了条件,这也正是需要对近似商标进行隔离对比的价值所在.事实上,现实经济活动中,相关公众大都是凭借自己对某一商标商品的直接经验(消费记忆)或者间接经验(广告宣传)去实施经营和消费行为的.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很少有人以按图索骥的方式从事上述行为.进一步看,在进行经营和消费活动面临商品选择时,两种近似商标商品也并非总是处于并列的状态下存在.在上述场合下,就比较容易造成近似商标之间的混淆和两种商品之间的误认.所以隔离对比方法,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现实经济活动中造成商标商品误认的实际程度,有利于比较准确地对近似商标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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