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指一件作品中应该体现出作者自己独立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专利权、商标权等经过国家确权的都可以因其内容被否定,而著作权这种自动产生的权利,不存在否定作品本身的问题,若要否定作品的著作权,要看这个作品是不是著作权法所界定的作品,是不是著作权法所排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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