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犯罪的刑法挑战,许多人对其并没有充分的认识,认为网络只不过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实质并未发生变化,不需要刑事立法更新的应对然而,网络并不是一次简单的技术进步,它造就了一个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虚拟平台,人类社会从此进入现实平台和虚拟平台共存的双平台时代,它不仅使新型犯罪的不断产生,更使传统犯罪呈现出异化的趋势,而特别是在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领域,这种异化更为明显,因为,刑事立法的更新是刑事立法机关的必然选择.
1.回应新时代背景下增设罪名的需求
刑事法律不可能恒久不变,它会随着社会大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在整个社会转向"网络2.0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宏观背景下,为了确保网络知识产权能够获得应有的刑法保护,未来刑事立法应当从两个领域增设新的知识产权犯罪罪名:
一是对于侵害新型网络知识产权法益的行为,设立新的罪名.上文已述,网络犯罪根据侵害法益的不同可以分为新型法益犯罪和传统法益犯罪.对于后者由于现有刑法已有罪名制裁,仅仅侵害法益的行为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异化,那么大部分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扩张来实现制裁的效果;但是对于前者,由于刑事立法指出根本未将其纳入到保护的范畴,例如,技术措施、域名等,那么为了保护新兴法益,则有必要考虑增设新的罪名.二是新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凸显,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刑法保护,但是由于我国过去刑事立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使许多传统的知识产权未能纳人到刑范围,例如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设计布图权、地理标志权等,尽管相关知识产权法早已确立其杈利性质,但是刑法一直未能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那么未来在增设罪名时,同样需要考虑增设的保护传统法益的罪名,弥补现有罪名体系的空白.
2.回应新时代背景下修正罪名的需求
未来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更新的另一个方向,则是修正现有的特殊保护罪名,新的时代背景下已有的特殊保护罪名的规定已然滞后,应当进行修正.整体来看,现有罪名的修正同样体现在两个层面:
①扩大现有刑法特殊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保护范围.上文已述,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进行了特殊的保护,除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较为全面外,其他三种权利的特殊保护实质上都只是部分保护,保护面较为狭窄,著作权仅保护复制权、发行权和美术作品的署名权,专利权仅保护专利的标识权更为核心的实施许可权和转让权等其他权利未予以保护,商标权仅保护商品商标而不保护服务商标.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现有罪名保护范围过窄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亟待立法修正.②扩大侵害现有刑法特殊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制裁范围.以侵犯著作权罪为例,现有罪状中明确规定了必须要以营利为目的,才能成立犯罪.然而在网络时代,由于侵害著作权的成本大大降低,出现了大量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对他人著作权造成严重侵害的行为,网络时代,侵害著作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竞争意识、声望、甚至单纯的娱乐,都开始成为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目的.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立的一个显著的发展,就是逐步取消以特定的目的限制成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为了加强对于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我国可以考虑在未来的刑事立法修正中删除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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