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旅游爱好者,常写一些旅游随感发表在报纸、杂志上.今年8月底,我去了趟新疆,被那里的异域风情所感触,随即写了数十篇文章发表在报纸杂志上.十?一前夕,我在某商业网站上浏览时,发现该网站的旅游栏目里,收录了我不久前发表的两篇关于写哈纳斯湖和图瓦人的文章,用作该网站推荐的黄金周旅游目的地的参考.对该商业网站的行为我一无所知,并且事后该商业网站也一直未向我支付报酬,倒是我的那两篇文章在网络上吵的沸沸扬扬,该网站的点击率也逐渐增加.对此我很生气,便与该商业网站进行交涉,交涉时才知道该网站的负责人是我的大学同学李某,然而他以我在发表文章时没有声明拒绝转载为由对侵权行为拒不承认.无奈之下,我只好将该商业网站起诉到了法院,没想到更巧的是我同学李某的妻子就在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工作.对此我很烦恼,万一他妻子参与了我这个案子的审理,审理过程肯定不公平.于是,我将这事告诉朋友,朋友让我申请回避.
请问,某商业网站是否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我是否可以申请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业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著作权法》第8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47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45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随着互连网的飞速发展,不改变作品的形式和内容,将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数字化传播的现象越来越多,而公民著作权被侵权的事情也层出不穷.以下我们就针对你所咨询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某商业网站随意上载你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一,某商业网站未经你同意上载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你自该作品创作之日起对该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网络传播方式使用其作品的专有权利.某商业网站未经你同意,就将你已发表在报刊上杂志上的作品上载到网络上,其行为显然是对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即使你在报纸杂志上刊登作品时未声明作品不得转载、摘编,该商业网站在网络进行上载文章时也应对你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但是该商业网站在上载你的作品后并没有向你支付报酬,因此该商业网站的行为构成侵权.
第二,你可以要求该商业网站承担赔偿责任.该商业网站未经你许可,就将你两篇文章上载在网络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严重侵犯了你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该商业网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当该商业网站拒绝承担民事责任时,你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你可以申请回避.
(1)你有权申请回避.为了避免审判人员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证审理,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申请更换本案的审判人员.因此,当发现你同学的妻子参与这个案件的审理时,你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她回避.
(2)你在申请回避时应按照以下的程序进行:首先,你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提出申请时应说明审判人员与被告有亲属关系的理由.其次,你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如果你是在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最后,法院对你提出的回避申请,会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你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将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1.如果你同学的妻子没有参加你这个案件的审理,那你将没有理由申请回避.
2.你在这里要注意是,如果你在案件开始审理时,已经知道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有回避的事实和理由,而没有申请回避,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认为自己有可能要败诉,在此情况下才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将可能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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