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特别的对外贸易方式,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常常以定牌的方式来完成交易.所谓定牌,就是由外商提供其所需要的商标标识或者另加加工所需的面料,按照外方要求的款式、尺寸在国内加工成成品订上外来商标后再返销到国外市场.对于我国外贸公司来说,接受定牌生产既可以完成创汇任务,又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商业利润.这对促进经济发展,弥补工厂的任务不足,解决城乡的劳动就业,并以此利用外资引进新技术,添置新设备,短期内将会收到一定的经济效益.
但是,由于长期使用外方提供的品牌标识及其包装式样,这就等于我们自己把自营的品牌排斥在外,造成长期受制于人,从而失掉了创造自己品牌的时机.所以,对于我国的对外贸易来说接受定牌贸易终非长远之计.更重要的是,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引出诸如商标侵权等商业纠纷,不但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会给企业带来商业信誉的损害.
1997年1月10日,国内某外贸公司与国内W合资企业签订了一份代理出口定牌产品业务.合同签订之后,W方仅提供了份商标注册复印件,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在索要注册证原件未到的情况下便安排了生产.事实证明,W方所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包装式样均为仿冒国内另一家工厂的注册商标和包装设计,由此使该外贸公司受到了商标原注册人的诉讼,要求追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责任.为了妥善处理此次侵权事件,避免在今后在接受定牌交易上再次出现纠纷,该外贸公司果断地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公司业务部接受外来定牌,必须先由外方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原件证明.从上面事例看,该外贸公司的业务员还是有一定的离标意识的,在接受上述定牌交易时,曾多次向对方索取注册证原件的证明,但对方一再强调老板外出要求推迟.为此该业务员又在合同中同对方加入了"免责条款"规定"如因使用了该商标戌包装而引起侵权纠纷,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概由W方全部负责".虽然W方对此并无异议,但由于这样的免责条款在法律执行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当该外贸公司被商标所有人提起诉讼,既无法凭此条款免于责任,也没有得到W方的赔偿.
2.自查、自律,严格把关,商标主管人员要全面掌握公司的定牌贸易情报.虽然该外贸公司接到的这笔定牌业务销路不错,并且已经安排了生产,但公司的商标主管人员在得知该情报之后,很快汇报了总经理,要求立即停止履行余下的合同,直到客户提供到了注册证原件为止.后来通过工商局查证后,证明该商标属于仿冒,总经理下令立即停止生产.由于该案属于自查自纠,有关执法部门仅在收缴了包装印板,销毁了剩余的包装之后,在取得了商标注册人的谅解的基础上,免于其他处罚.
3.在接受定牌贸易时,如遇到外方借用他人注册的商标使用情况,应要求对方提供合法的商标许可使用证明,或者商标转让证明.如外方无法提供,应该果断拒绝订单,切不可为了眼前的局部利益,以使我方企业卷入他人设置的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纠纷,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对来自国内的定牌业务,应对注册证复印件仔细的审核,是否有地方工商局证明属实的公章,或者向国家工商总局查询的认可,对来自外商的定牌,应有经过公证机关的证明,严格审查,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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