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政策的时间性决定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以促进公平有效市场竞争为核心价值的商标法律制度的变迁.一项具体的商标制度在当时的社会是合理的,但事易时移,当客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这项制度的合理性就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如一些国家最开始对外国人的商标不予保护,这一制度尽管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看来是多么不可思议,但在当时它的确存在合理性.这是因为当时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主要是国内贸易,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相对较少.当资本主义各国国内市场相对饱和后,其商品和服务纷纷涌向国际市场,如何为本国资本在国际市场获取更多利润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便成为各国尤其是一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竞争政策需要考虑的迫切问题.这时再继续保留这一制度就显得不合时宜了.由于希望本国经营者的商标在国外获得保护,一些国家开始通过国内立法保护外国商标.这样一种愿望和现实需求通过继后的《巴黎公约》得以实现.1883年,由法国、比利时、巴西、意大利等11国发起缔结的《巴黎公约》是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工业产权在国际立法方面的突出成就之一.《巴黎公约》确立了工业产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该原则的确立,使得专为保护本国国民而制定的工业产权法发生了彻底变化.凡已经加入《巴黎公约》的国家,不论其本国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具体规定如何均依公约承担了一项国际义务,即必须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其他公约成员国国民待遇,使其国民得以与本国国民一样,依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必要手续后,获得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工业产权权利.
根据不同阶段的经济形势来调整自身的知识产权政策是大多数国家的惯例.如美国现在热衷于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标准国际化并推动各国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向美国标准看齐,而美国在建国初期颁布的1790年《版权法》奉行的则是版权客体狭窄、对作品要求标准较低、对外国作品长期不予保护的低水平保护的做法.日本2006年修改刑法关于窃取信息的刑事责任对窃取他人信息者与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同样科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得日本成为世界上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处罚较重的国家.这一修改刑法的活动在日本政府"知识产权立国"的背景下展开,不难理解这种法律修改行为的政策取向.再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声誉的积累,现实生活对法律提出的新的利益主张.现实生活是第一线的,法律永远是第二线的,并跟在现实生活后面亦步亦趋.正因为竞争政策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具有维护公平有效市场竞争制度价值的商标法律制度应当与时俱进,顺应新时期下竞争政策的要求.如美国经历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经贸危机后,开始反思自身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并在反思中根据经济形势调整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在这种不断地反思与完善中,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适应新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实现其不同时期的竞争政策目标.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战略侧重点有所不同.商标法的阶段性特点决定了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我国的商标法制建设,在制度建设上既要审时度势,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使我国商标法既具有相对稳定性又能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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