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1.停止侵害
即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所用的设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侵权行为的工具、模板等.
2.赔偿损失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另外,被侵权人因调查、取证、聘请诉讼代理人或非诉讼代理人所花的费用,侵权人也应予以赔偿.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消除影响
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信誉,如责令被侵权人在报纸杂志上登载道歉声明等,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商业信誉.
除上述责任形式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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