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们在创造、利用、交易和保护智力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多数国家采取分别立法方式,制定单行法律,一般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通常调整以下社会关系:
1.知识产权人因创造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人创造智力成果的行为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其是一种事实行为,即知识产权人只要通过自己的脑力劳动创造出一定的智力成果,并经法律确认,便可取得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形成意味着在知识产权人与国家、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他自然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社会关系,即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首要的是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这种专有权既有人身权内容,如荣誉称号、署名、证书等,又有财产内容,如奖金、许可使用费、转让费等.就此,知识产权法从程序方面对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形成作了具体规定.
2.知识产权人因使用其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人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专用权和专有权.基于此,知识产权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必然与其他相对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可独立行使对其专有的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当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或许可,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该智力成果并获取利益.否则,知识产权人有权提请有关机关加以处理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就此,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违反义务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均作了明确规定.3.知识产权人因交易智力成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人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通过自身行为往往难以实现其价值,一般需要通过交易行为才能够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时,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不仅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正当权益,也是为了保护广大公众获得知识、享受科学技术成果及其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协调知识产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可保障知识产品的正常使用,促进全民族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因此,知识产权法在平衡知识产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各种社会关系时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这种调整功能主要通过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质押合同等加以实现.因知识产权内容的双重性,故能够转让、许可使用和质押的对象只能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而非人身权利.
4.知识产权人因救济智力成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占权,具有对抗一切他人非法使用的效力,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予制裁意味着对权利人依法予以救济.这种救济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一般采用民事制裁手段,但也不排除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追究侵权者的行政责任,甚至对那些构成犯罪的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方面,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比较,应体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比如,在归责原则上、侵权行为的构成上、具体损害赔偿上甚至在举证责任方面,均存在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不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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