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是商标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侵权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前者是指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行为违法,并有损害事实,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适用民法通则一般侵权条款的侵权行为;后者指欠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主要指欠缺主观要件,如行为人没有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无过错,但法律明确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把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而不是把过错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如果将过错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就不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完全得到补偿或者使受害人形成不当收入,而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系公平.正是由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这一地位的作用,才使侵权损害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惩罚侵权行为人违法行为这样的双重属性.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自然法则,"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①侵犯商标知识产权虽与般民事侵权比较有其特殊性,但一般不能排除过错原则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侵权行为法的真正价值和标准.倘若在商标法领域取消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基准而辅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违TRS协议"目的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之目标,也不符合我国新《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二元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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