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自202年8月14日起,未经"UL"证明商标注册人美国U安全实验所的许可,委托常州市五环纸业有限公司印制带有"UL标志的彩色包装箱1535个,用上述包装箱将本企业生产的音箱和外购的DVD组合包装为音响进行销售,至案发日止,共销售音响8324套,销售收入435916元.此外,库存商品成本354832.5元.非法经营额共计4713985元.
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认为,武进市广播器材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法》第52条第(1)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人民币50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与证明商标有关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根据证明重点的不同,证明商标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即重点证明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其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例如"库尔勒香梨"、"黄岩蜜橘"、"楚门文旦"等;
一类是特定品质证明商标,即证明某商品或者服务在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等方面满足一定标准,如产品具有某种质量,采用了某种制造方法等,例如"UL"标志、纯羊毛标志;
一类是证明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达到某些标准,或者隶属于某组织或者协会.证明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特定的品质、符合一定的标准或者满足一定的要求,其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倒在其次了.保护证明商标专用权对于保证商品质量,提高商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相融合的必然要求.
UL证明商标是美国以及北美地区公认的安全认证标志,是我国有关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进入美国以及北美市场的重要通行证之一.目前,我国合法使用UL认证标志的企业已达6000多家,做好UL证明商标的保护工作对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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