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 的 商 标,应 当 具 有 显 著 特 征,便 于 识 别;第 十 一 条进一步规定,仅有本商 品 的 通 用 名 称、图 形、型 号,或 者 仅 仅 直 接 表 示 商 品 的 质 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缺乏显著特 征 的,不 得 作 为 商 标 注 册.此 外,以 三 维 标 志 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 质 产 生 的 形 状,也 不 得 作 为 商 标 注 册.显 著 性 就是指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时,其 识 别 特 征 能 够 引 起 相 关 公 众 的 注 意,并 且 相关公众仅仅借助于商标,就能够将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明显地加以区别的特性.既存的注册商标一经授权,就 应 当 受 到 法 律 平 等 的 保 护,但 这 不 等 于 说,因 为 它 们 自 身具有的缺陷或者完美程度的不同,产生实际得到法律呵护水平甚至质量的差异.不同的注册商标因为设计、印制或者标注 等 不 同,其 显 著 性 也 不 同,越 是 创 意 独 特、设计匠心、印制精美、标注醒目、亲和力 强 的 商 标,越 是 具 有 识 别 性.法 院 在 认 定 近 似商标时必须考虑注册商标的识别性,针 对 显 著 性 强 的 商 标,在 认 定 被 控 侵 权 的 近 似商标时应从严把握.
除了显著性外,近似商标认定与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也密切相关.如果说,显著性是人们赋予注册商标并表现为由其天生固有的,那么知名度则完全是后天形成的.相关公众对一个商标的知晓程度,往往与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广告投入、所获荣誉和该商标商品所处的地域、市场份额以及售后服务等有关.基于知名程度,商标可以有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分别.知名程度高的商标往往蕴涵着更大的市场声誉,也能够明确地向消费者表达商品或者服务所具备的优良品质.相关公众一旦被提及到这个商标就能够联想到该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也包含了对该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充分信任.也正是这种信任,维持着商标巨大的商业价值,支撑着它所承载的商誉.但是商标一旦出名,其被侵权的风险也就产生了.一些商标侵权者正是看到了知名度高的商标所具有的商业价值,总是想方设法地采用近似商标的方式,企图造成相关公众对两个近似商标和商品的误认,或者造成对他人商标的淡化、削弱,达到从中渔利的目的.所以为了加强对知名度高的商标的保护力度,应当根据被侵权的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确定对被控侵权的近似商标的打击力度,这样才有利于充分实现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