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是融多元价值于一身的制度设计,其中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基础价值,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的延伸价值,促进和维护公平有效竞争是商标法的核心价值.商标法的整体制度安排基本上也是围绕这一价值结构和序列展开的.在商标权取得制度上,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制度,辅之以先申请原则.注册制度的好处在于商标权属明确、杈利稳定举证容易、诉讼成本低,这些都是有利于实现商标法促进和维护公平有效市场竞争这一核心价值的制度优势.尽管如此,随着这些年商标纠纷越来越多,我国商标注册制度与竞争政策不相适应的一面也突显出来,这些问题的存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我国商标取得制度与竞争政策的不适应性主要体现在:
单一的注册制容易诱发商标抢注现象,不利于对商标在先使用者的保护
未注册商标,尤其是未注册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已具有识別商品来源的实际作用,倘若不保护,既不能使商标所有人既已得到的市场信誉受到尊重,又不能防止相关公众被混淆,因此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是商标法竞争政策目标实现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商标法》对在先使用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31条、第41条的规定中,但在先使用者的权利主要是程序上的权利,其内容也多为规范商标注册行为而设计,意在维护商标注册的稳定性,对在先使用者的实体性权利规定较少.一旦注册商标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法律往往倾向于对注册商标的保护.类似的判决不在少数,如"'美得利'、'永得利'商标纠纷案"、家家'商标侵权案"等.在这些案件中,在先使用者经营多年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商品声誉被他人无偿攫取,却还要背负侵权的恶名,向真正的假冒者进行高额赔偿.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遭致众多批评,因为它违背了商标权保护的道德基础,忽视了商标权形成的客观规律,淡看了商标法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实现促进和维护公平有效市场竞争核心价值的制度本义,客观上助长了商标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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