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个双赢行为。对许可方来说,可以不必扩大投资即可增加产量和辐射面,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并获得收益;对于被许可方来说,使用他人已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能扩大商品销售,增加效益与发展。
除此之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主要是为起到公示的作用,方便他人查阅。若没有进行许可备案的,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号。
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
4.许可使用期限(不应超过被许可育标的注册有效期)。
5.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6.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奇品质量出行监控的条款。
7.许可使用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
商标使用许可证和被许可人都必须清楚地知道,商标使用许可台同的登记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只有在注册后,才能减少商标侵权和一些不利于双方合作的不必要的矛盾。但在商标局完成商标许可台同备案前,商标使用许可台同也已生效,不应轻易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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