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共产品供给的外部性(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问题,政府有两种应对办法:
一是自己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公共需求;
二是通过特殊的控制手段激励私人组织公共产品供给.在政府自己提供公共产品的情况下,需要对公共产品的提供与否以及提供数量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如果公共产品使用者的总福利不低于建设与维修该公共产品的成本,政府就有必要也应当组织公共产品.但是由于公共产品消费具有无偿性,没有合适的标准来衡量公共产品的价值,"成本—收益"分析常常陷入僵局或者沦落为利益相关方操纵的工具.
因此,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比有效率地提供私人物品更困难.当私人物品进入市场时,消费者通过自己的支付意愿来显示自己对物品的评价,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会通过自己的销售意愿来显示自己的成本,从而实现均衡.而在公共产品提供中,"成本—收益"分析并没有任何可以依赖的价格信号,所得出的关于公共商品或者服务成本与收益的结论充其量只是近似而已.注册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商品或者服务,只能由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自己来提供.注册商标要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因人而异,由政府提供的注册商标只能发挥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作用,作为商品或者服务达到相应质量要求的信号,而不能识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因为不同的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都要使用这一共同标记.我国的"CCC"强制认证就是这一意义上的"注册商标".而由政府为每一个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单独提供一个标记,则完全得不偿失,也不符合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划分原则.因此,对注册商标这一公共物品,只能由私人来组织,而由政府发挥调节作用.应对私人市场规则的失灵,政府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予以回应:
一是以命令与控制政策直接对相应的市场行为进行管制;
二是以市场为基础提供激励政策,以促使私人决策者自己来解决问题.前者是行政化的手段;后者是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手段,即通过新的规则改变激励环境,使人们在新的环境下考虑外部效应,作出新的决策.
政府采取直接管制措施也需要权衡社会收益与个人成本,获取规制对象的详细信息以直接下达命令.虽然通常获取这些信息是困难的,但是权衡管制政策与补贴政策的利弊,在某种情况下也不失为一个明智的判断方式.在商标注册领域,封建特许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手段就是政府规制的典型.政府通过规定特权的方式或者禁止竞争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直接对市场规则的失灵进行调控,其目的在于将商标注册使用者的收益外溢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保证注册商标使用者的成本与收益达到基本平衡,以维持市场上的激励.对于不正当竞争规制手段,政府政策只是抽象规定了常见情形,具体某种行为能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结合注册商标信誉带给使用者的收益,不正当竞争者的使用所造成的虚假陈述情形以及行为给使用者所造成的损失来综合判断.这些信息的获得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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