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栎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根据这一规定,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具体要求是:
1.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所谓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注册人(许可人)与他人(被许可人)之间就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而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报请商标主管机关备案,所以只能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第一,双方当事人即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自然情况,如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第二,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情况,如该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证号等;
第三,使用许可的形式,即明确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第四,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范围,即明确在哪些商品和什么地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
第五,合同的有效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本身的有效期限;
第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保证办法;
第七,许可使用的费用及其支付时间、地点、方式等;
第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第九,违约的认定及违约责任
第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如选择仲裁方式解释争议;
第十一,其他.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具体内容,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协商确定.实戥经验证明,合同内容越是详细、具体、明确,越有利于履行,即使发生纠纷,也容易分清责任.因此,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当尽可能地将内容约定得详细、具体、明确,尽量避免出现将合同内容约定得笼而统之、模棱两可的情况.2.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中的商品质量保证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以后,被许可人即取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可以在自已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在此种情况下,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在商品质量上都负有一定的义务:
第一,许可人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并不是在收取使用费后万事大吉、放任不管,而是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许可人监督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质量,可以采取许多方式,如派专人指导被许可人进行生产、提供生产技术设备、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等等.
第二,被许可人负有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被许可人取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权利后,并不是想怎样使用就怎样使用,而不管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如何.企服快车面,被许可人应当严格履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关商品质量要求的约定,采取措施,保证商品的质量;另企服快车面,被许可人必须接受许可人对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商品质量符合要求.此外,被许可人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时,必须在该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的产地,以便消费者识别和有关主管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报请备案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与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不同,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必须经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转让,方能生效;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需经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自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订立时生效,但是必须报请商标主管机关备案.实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
按照1995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许可人向商标主管机关即商标局报请备案,商标主管机关予以公告.
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者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办理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还应当附送被许可人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生产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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