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以混淆可能性为唯一标准确定保护范围.混淆可能性的判定需要运用多因素检验法.商品的竞争性或关联性程度商标的近似程度只是上述多因素检验法中需要考察的两个因素,除此之外,法院通常还要考察商标的强度被告的主观意图双方商品的销售渠道原告扩张和进人相关领域的可能性消费者的注意力程度以及实际混淆证据等因素.
欧共体商标法以商品商标的相同关系或者类似关系来设计保护范围混淆作为商品类似关系及商标近似关系判定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以及商品的相同或类似是造成混淆的必要条件,欠缺这些必要条件,就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同时,这些条件并非侵权认定或者冲突商标判定的充分条件,混淆可能性才是最终的判断标准.由于欧共体商标法将混淆的类型由来源混淆扩张到了赞助混淆,强商标的保护扩张到了更宽的商品范围上,因此,商品的类似关系不再固定,会随着商标的知名度或显著性的程度不同而发生变化.
我国商标法的设计较为独特.就商标注册审查以及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之处理,只规定了商品和商标二因素.就商标与商品名称等其他标志之间的冲突,则在商品和商标因素之外还规定了混淆的要求.在实践中,类似商品的评判被认为是与混淆无关的独立过程.而在商标近似与否的判断中,需要考察混淆的可能性.因此混淆只是作为一个与商标近似与否相关的因素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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