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度将商标一分为二,即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由于未注册商标是注册制度的逻辑结果,将未注册商标作何对待取决于商标的形式与价值———反映在制度上就是注册制度与使用制度———博弈的结果,也取决于商标权结构逻辑对商标法逻辑体系的影响.有学者在研究我国的《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认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禁止与保护两个方面来为未注册商标法提供保护,所以我国当前的商标权保护法律体系是基本完善与协调的.但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保护是建立在禁止基础上,保护的范围限于禁止的效力,所以这种保护是建立在侵权意义上的,而在权利意义上,未注册商标的性质并没有得到解决.
实质上,反不正当竞争所保护的利益与商标权在效力强度、积极权利保障等方面是存在差距的,这也是商标法从假冒之诉中发展出来的原因.如果将未注册商标限定在一种利益范围内,这种体系安排是合适的,但同时也是注册这一形式意义对使用这一价值意义的胜利.如果使用的价值意义战胜形式意义,则无疑我国现在的体系安排有其弊端.因此,无论采用什么方式对待商标的二元裂分,都可以从商标价值与形式的博弈过程得到解释.这种博弈也以商标权利的体系安排为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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