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第一号商标指令》第4条(4)(b)规定,如果未注册商标或商业中使用的其他标记的权利,于在后商标申请日或者可能援引的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取得,且未注册商标或该其他标记贼予其所有人有权禁止在后商标使用的,在后商标的注册应予驳回,已经注册的应宣布其无效.该条款属任意性规定,共同体成员国中只有希腊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其他欧共体国家商标法对在先使用末注册商标的保护方式各有不同,可分为以下类型:
1.只对在先厂商名称提供保护
西班牙根据《巴黎公约》第8条的规定,只对未注册的厂商名称提供保护,在先厂商名称所有人应于在后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5年内提出撤销该商标的请求.法国的保护范围与西班牙类似,"公司名称或字号"以及"全国范围内知名的厂商名称或标牌"可以作为在先权,对抗在后商标注册,条件是在公众意识中有混淆的危险".
2.赋予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一定期限的优先权
葡萄牙商标法规定,在先使用商标可以在开始使用的前6个月反对他人在后申请的冲突商标.该规定实际上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6个月的申请优先权,在先使用人6个月期满仍不申请商标注册,就可能丧失一切权利.
3.制止对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
比荷卢商标法规定,"申请人知道或者无正当理由不知道(即应知)第三方在其商标申请之前三年,已经在比荷卢地区以诚信和正常的方式于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近似商标的,则申请人未经该第三方的同意"而提交的申请具有恶意,应当不予注册.芬兰商标法作了类似规定,申请人如果知晓第三方在先使用申请商标,并且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使用时间晚于该第三方,则申请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4.未注册商标通过使用产生和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
丹麦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既可以通过注册,也可以通过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而产生.同时,在先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可以反对他人在后冲突商标的申请注册.德国商标法的规定与此类似,而且专门强调了申请人有欺诈行为的商标注册无效.
5.未注册商标构成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
英国和爱尔兰在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之外,还通过假冒诉讼来提供商标保护,制定法与普通法是并存的.商标法主要规定了商标注册的程序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及救济等,并未对未注册商标侵权作禁止或者赔偿的程序规定.同时,如果一个商标的使用因在贸易过程中保护未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志的法律(尤其是假冒法)而有可能被禁止,或达到被禁止的程度,则该商标应不予注册.也即,如果在先未注册商标依据假冒法可以禁止在后商标的使用,则在先未注册商标构成拒绝该在后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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