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俗称牌子、品牌,是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标记,其完整的法律定义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专用识别标志.从商标的定义可以看出,商标的本质是一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识别标.
生活中的识别标记有多种,依其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性识别标记和非商业性识别标记.商业性识别标记指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具有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者作用的标志.例如" NOKIA"、"SONY、" Haier"、"同仁堂"等等.非商业性识别标记则是商业性标志之外的所有标志.其种类繁多,例如,红十字标志、国旗、国徽、交通标志、OPEC、WTO,等等.那么商标与商业性识别标记是否是同一关系呢?换句话说,是否凡是商业性识别标记都可以用作商标呢?答案是否定的.商业性识别标记的范围要宽一些,包含商标.商标的识别作用在现代社会愈来愈显突出.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社会阶段,商品的流通性差,仅局限于小范围地域内,该地域内的商品生产者、服务者数量少,往往为消费者所熟悉.通过商号等标志,就可以区分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商标的识别作用显得不是很重要.随着生产力的急剧提升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种类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形形色色的商品充斥市场.消费者的购物模式发生了变化,从主要由生产者直接推销,转变为消费者自主购物,而很多商品技术含量高,生产工艺复杂,使得消费者很难依靠自己的经验对某种商品本身的品质作出判断.于是,消费者转而依靠商标的引导来购物消费.如果这次购买的某种品牌的商品质量好,下次就会继续购买该种品牌的同种商品,甚至可能对该品牌的其他种类商品也产生信心,并向自己周围的人推荐该种品牌的产品.于是商标因其固有的识别性,而成为消费者挑选、鉴别商品的重要的信息载体,成为连接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最佳纽带.
那么,是不是一切符合商标法的商业性标志都可以用作商标呢?商标法对商标的条件还有进一步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商业性标识才有可能成为商标,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商标,或者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不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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