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论是注册的还是没有注册的,只要是合法的,都应该受保护.不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只要在市场上发生混滑,就会产生对竞争秩序的危害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此,竞争法对所有的商标混淆行为都应该加以规范."此观点,笔者完全赞同.无论是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还是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只要通过使用具有了区分离品来源的作用,即成为未注册商标.这种区分作用的形成同时意味着该商标已经形成对顾客的吸引力,也即形成了一定的商誉.在此商誉范围之内,如果他人在后于竞争性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显然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从而使在先标志的区分功能丧失.这种混淆行为的后果企服快车面会造成在先标志所有人的顾客流失,如果仿冒者的商品质量低劣还会贬损在先标志的商誉;另企服快车面混淆行为也直接破坏了竞争秩序.笔者认为,只要标志具有了区分功能、凝聚了商誉就应当在其商誉范围内受到保护—"未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在于其本身作为商标的事实".因此,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下步修订时明确规定,禁止对所有未注册商标的伤冒行为,而废弃"知名商品"作为提供保护的条件.
当然,有学者认为,不应放弃"知名商品"这一条件,因为"保护未注册商标就是在坚持注册制度前提下实行的一个例外.因此,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否则就可导致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泛化从而劲摇注册制度作为商标法的根基".这实际上是担心,如果给予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样的保护会对商标法的注册原则造成损害.笔者认为,这种忧虑大可不必.首先,从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看,刺激注册商标保有量的增长并非商标保护制度的目标,没有必要担心所谓的"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泛化".其次,注册商标在权利的地域范围、稳定性等方面都优于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寻求救济时还会在程序及举证责任等方面占据优势.因此,注册制度的吸引力并不会因为给予未注册商标以全面保护而受损.最后,即使我国商标法继续坚持注册原则,但未注册商标的实体保护是交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完成的,并不会同该原则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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