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而言的,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作了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行为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一规定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方式.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要构成侵权行为还要同时具备违法性、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素,而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专利权中包括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和进口权,按照传统民法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必须具有损害结果,但是未经许可的制造商仅仅处于制造他人专利产品阶段而尚未推向市场,即对专利权人还没有造成损害事实,我们就无法认定其为侵权行为而加以制止,这样一来,制造权就没有意义了,所以,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应该引入"即发(而未发)侵权"理论,以求全面及时的制止和处罚个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①.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依法综合分析.
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根据行为性质的不同,规定了给予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三种形式.这为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处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
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方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10种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大多可以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民法通则还在第118条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承担民事责任的三种方式,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专利法专章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和行政救济、民事救济方式.该法还增加了侵犯专利权后进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诉前保全等.我国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一节,规定了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赔偿数额的计算和有关法律程序.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有关法律程序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方式等内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违反该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该法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品的特有名称、装潢、包装、企业名称、商号和商业秘密等.
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者的处罚,大多是依据部门规章进行的.修订后的专利法对有关部门处理侵权行为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即有关部门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对赔偿数额可以调解,对上述处理不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可见,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继续实行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
对侵害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行为,修订后的刑法专门规定了一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是一个类罪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具体罪名.未修订前的刑法仅规定了假冒商标罪.两相比较,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极大重视.
我国属于知识产权开发能力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主要靠拼自然资源和降低劳动力成本的方式来参与国际竞争,并用高度耗费自然资源的商品去交换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商品,这不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因此从国家长远利益角度考虑,必须用法律的手段加大对知识成果的保护,树立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建立起国家的法律制度保护体系.其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既是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开发能力和获得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条件,也是树立我国作为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大国而应有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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