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商标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注册原则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使用的重要性逐渐增大.具体表现为:首先,在商标注册制度框架内,维持商标注册的使用要求趋于强化.这种强化趋势具有两方面效果:企服快车面,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注册原则下的冗余注册问题;另企服快车面使通过注册产生的商标权由使用来维持,提高了授予权利的正当性.其次,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在使用原则下(包括美国的改良模式、英国的混合模式和德国的混合模式),未注册商标获得的保护最为全面.另外一些国家在坚持注册原则的前提下,有条件地承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在先权.可以说,"无论是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正当利益,还是重视注册商标的正当性,都是商标保护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这样一个制度的宗旨就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均有其特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我国现行商标保护模式带有明显的移植痕迹.不可否认法律移植是后进国家尽快实现法制现代化的捷径,而在选择这条捷径的过程中,尤其需要避免"只学皮毛、未及精髓"的问题.经过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已经形成了由采纳注册原则的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一部分未注册商标的总体框架.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以及富有中国特色的部门立法模式,这种格局恐怕难以轻易打破.因此,注册原则仍将是我国商标保护模式的基本原则.然而,为了解决上文所述的公平及效率问题,应当提高商标使用因素在商标保护制度中的地位.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就商标法的改革来说应在坚持注册原则的基础上,提高商标使用者对商标专用权的维持权利范围的划定,以及权利行使的影响力.应弱化注册产生权利的效果,前强化使用产生权利的效果.企服快车面,对已经使用的注册商标要进一步加强保护,尤其是通过采纳混淆理论和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来对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指导方针是,强商标强保护、弱商标弱保护.另企服快车面,应强化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并合理设置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则,以尽快将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清理出注册簿或者促使注册人尽快使用其注册商标.
2.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未注册商标进行全面保护.在美国,商标法被认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事实上,商标普通法仅是更为宽泛的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部分".德国理论界持类似的观点,"商标法仅仅只是范围较广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商标权的行使永远要受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总则的支配".在我国,由于商标法立法在先,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在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保护中的基础性作用并未在立法上体现出来.学者通常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提供的是附加保护,也即在成文的知识产权法没有顾及的地方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作为补充.虽然这种局面短期之内难于扭转,但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的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也完全可以在未注册商标保护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3.做好注册商标保护与未注册商标保护这两套制度的衔接工作,尤其应当认真考虑冲突商标并存注册,以及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发生冲突等问题,并设计出更加完善的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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