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标的构成,是指商标由什么组成的.这是商标注册的主要条件.因为商标本身不是什么都可以为之的,它要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而这一表现形式就构成了商标.各国对商标构成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苏联商标条例规定,商标可以是文字的、图形的、立体的、组合的和其他各种形式;美国商标法规定,任何文字、符号或标志,或者这些事物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商标构成的要素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才能获准注册.
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一舯标志都能获准注册的.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应由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而成的.由于商标的色彩对提高广告宣传和更有效地发挥商标的作用有其重要的意义,因此,色彩可以作为商标构成的要素,但色彩和文字、图形不同,它不能独立地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只有与文字、图形相结合时才能构成.因此,在商标的文字、图形中明确其颜色就十分重要.
由于商标色彩的这种特殊规定,一个商标的文字、图形与另一个离标完全相同,其色彩不同时,就有可能视为另外的商标,因此,在使用商标时应特别注意这点.这样,构成我国商标的应该是文字和图形,其他的构成都不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目前,在国际上有少数国家,把商品的包装和容器的特殊式样,也认为可以构成商标,允许注册.由于商标竞争越来越激烈,反映在商标构成上是商品生产者千方百计地企图标新立异以招揽顾客,因此出现了气味、音响、电子数据、传输等商标.
罗马尼亚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商标由文字、字母、数字、平面或立体图案等因素的组合,一种或几种颜色,产品形状或其包装,一种音响等等所组成.这就把商品的包装或容器的特殊式样以及音响等都列入了商标构成的要素中.但是,这些要素构成的商标,不是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构成要素,因此,凡是由这些要素组成的商标,在我国是不能核准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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