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本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第,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第二,被侵权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第三,法定赔偿.
1.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能取得侵权人的财务记录就一目了然,但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财务记录.另外,侵权人很可能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相关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费用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简单处理.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2.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被侵权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事实上,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了就是因为侵权造成的.销售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个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产品处于生命旺盛期,销量很可能并没有下降,那么这又如何去计算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如果被侵权人的销售量减少无法计算,可以以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为依据,再乘以单位利润即为赔偿额.
3.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以职权使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使用.法定赔偿由法官在50万元以下自由裁量《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杈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要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商标使用许可是比较适用的,在实务中也有法院按照许可费直接计算侵权赔偿,按这种计算方法赔偿数额很可能会大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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