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知名度与商标保护强度直接相关,在商标案件中,权利人需要尽可能充分地收集、提供商标知名度证据,从而争取到更有利的审理或裁判结果。
但是,证据收集涉及到企业内多部门协作,材料或琐碎或庞杂,开展起来并不容易,经常出现反复沟通多次补充材料的情况。
一份好的证据清单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常见的清单往往:各类证据笼统罗列,逻辑不清晰,主次不突出,权利人在收集过程中难以抓重点;有些清单过于强调商标专业术语,而企业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往往是多部门协作,很多人并不懂这些术语的确切含义,增加了企业内部沟通成本;有些清单过于模板化,所提示的信息与权利人所处行业的证据特点不一致,表述上也未能考虑到权利人的实际工作场景。
本文尝试对商标知名度证据做归类和排序,越靠前的证据类型,越能直接、有效证明商标知名度,更容易得到审理或裁判机构采纳。
企业参照此方式分类收集证据,思路会更清晰,更容易直接找到对应的管理部门,沟通更便利。
代理人参考此思路组织提交证据,主次更分明,便于在案件中得到高效审查,避免遗漏重要证据,从而获得更好的案件结果。
1、裁判文书类
这类证据包括对涉案商标知名度做出过认定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等。
权利人商标被侵权、被保护的记录是证明商标知名程度的重要证据,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尽可能首先想到这类证据(但往往被忽略)。
很多裁判文书会对商标知名度事实进行确认,比如权利人商标的使用持续时间、使用范围、广告投入、销售范围、销量、行业排名等等。
如果对相关的争议焦点已经有明确结论或者有定性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直接参考。
这类证据,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往往会有存档,或者直接联系企业法务部门、代理机构、顾问律师等。
此处建议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平常有意识地做好对这类“先案”证据的梳理和保存。
2、荣誉奖项类
包括国家级、省级政府或协会,以及其他权威机构颁发的奖牌、证书、匾额等评比程序相对严格、客观和公正的荣誉,往往能够直接证明商标知名度的事实。
奖牌、证书、匾额一般会对获奖的具体品牌、奖项名称、颁奖单位、颁奖时间进行记载,并且能够通过公开的渠道进行核实,这也有助于确保此类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但也需要注意,近些年这类证据数量和类型众多,含金量参差不齐,甚至会有一些“山寨”奖项夹杂其中,因此应注意甄别筛选。
很多企业对于这类证据都会比较珍视,因此保存相对完好,许多公司通过荣誉墙等形式做公开展示,或者由品牌部、行政部等相关部门存档管理。
3、榜单排行类
包括行业协会、研究机构或行业性媒体发布的品牌知名度、竞争力、品牌价值、产品销量或市场占有率等行业排名资料。
常见的比如一些研究机构发布的品牌价值排行榜、品牌竞争力排行榜、品牌发展指数排行榜、百强品牌等等。
这种榜单比较多,有些相对比较公正和权威,有些因为商业利益因素可信度较差,还有一些排名在指标的科学性和数据的真实性上存在争议。
但总体上能够反映出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事实。
有些评选、发布机构的社会认知度比较一般,建议在提供其发布的榜单数据时,同时提供该机构的基本情况、评选方式等进一步的介绍资料。
此类证据经常能够通过公开网络搜到。
4、媒体报道类
主要是指主流媒体对品牌或产品的正面报道,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情况、知名度、竞争力、美誉度等方面,社会责任、公益等亦可。
虽然媒体报道不属于商标权人主动使用商标的方式,但却能够客观记载商标使用及知名度情况。
此类报道能够作为主要证据的原因在于,主流媒体的新闻报道一般都会在网上留痕,报刊杂志等公开出版物都会备案,能够在较长时间内检索到,因此真实性和客观性一般没有问题。
有些时候报道中涉及到的知名度信息可能不够直接和集中,需要做提炼和说明。
当然也有些网络文章,看上去是媒体报道,但实际上是“软广”性质,可信度会差一些。
近些年的宣传报道都会在网络上发布或转载,可以通过网上信息找到相应报道的出处,然后提供报道的原样资料,比如电子报的相应版面。
5、广告宣传类
包括在重大展会、主流媒体、大型产品发布会等场合发布的品牌或产品宣传广告。
广告是证明商标使用及知名度的重要材料,比如电视广告、展会广告、期刊杂志广告等等,这些证据属于公开性质,真实性较容易核实,且能够直接体现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投入程度及实际影响力范围。
但一些案件中的广告证据存在信息不全、无法佐证的情况,因此建议尽可能把广告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体包括广告代理协议、广告费支付凭证、发票、广告发布的具体样式(电视广告的样刊播出时间表、期刊杂志的广告页、展会及户外广告的照片),这些证据一一对应,可在广告发布主体、时间、地点、商标使用方式、使用程度等方面相互印证。
这类证据在收集时相对复杂一些,涉及到与品牌部门、财务部门、销售部门甚至是广告服务单位等的沟通配合,很多情况下不易做到前面的“一一对应”。
6、销售凭证类
主要是指特定时间、区域、客户的产品经销合同及发票
销售是商标使用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的重要环节,因此销售合同及发票也是证明商标使用及知名度的重要证据,但一般而言这部分证据需要通过较大的数量来实现。
如果前面提到的1至5项证据已经相当充分,这部分证据一般不建议海量提供。
若确实需要大量提供,建议将销售合同与发票一一对应,并且对涉及到的销售范围、时间、金额及合同相对人等信息做专门提炼,用专门表格逐一列明,这对案件审理会企服快车帮助。
另外,可以有选择性地提供特定时间或地域范围内的此类证据,比如,如果涉及到对方当事人住所地或经营地,或者涉及到抢注或侵权行为发生前一段时间内,可以重点提供,用以证明对方当事人明显应当知晓权利人商标的情况。
这类证据收集的难度也比较大,在收集合同、发票过程中需要与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做衔接,很多材料还需要临时影印或复制。
合同发票还可能涉及到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的保密等问题,需要适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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