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1)商标形式审查,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书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书发放受理通知书.(2)商标实质审查,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是保障被核准的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重要保障.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以及人们商标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上升.面对越来越多的申请案积压问题,一些人建议取消实质审查制度.关于商标实质审查,到底如何审查,历来存在争论,尤其在商标申请积压严重、审查人员不堪重负、商标申请周期太长的特殊时期,这个争论更具现实意义.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采用何种审查制度成为修法的一个热门的话题.从2006年5月起,修法小组召集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法律部、外国有代表性的企业、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人、国内有代表性的企业、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局开了若干座谈、讨论会,研讨是取消还是保留"实质审查"制度.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制度,就是不仅仅对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条款进行"绝对审查",同时必须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申请和注册商标存在权利冲突进行审查.而国外多实行"形式审查",就是只审查申请商标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近年来,我国平均每年的商标申请量将达到70万件.由商标局有限的审查人员对70万之巨的申请进行在先权利的审查,无疑使商标局难逃商标申请注册周期过长的诟病.现行商标法实行实质审查,实际上是让政府代替在先商标权人保护权利,充当在先权利人的"护权人",这种制度设计原本就不符合商标权的私权属性.
其实,若干年来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没有停止过解决周期长的思考和探索.早有一种意见认为,商标权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修法应该依据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完善商标确权审查制.因而应明确公权与私权的差别,恢复商标权私权的本来面目,取消对在先权利等权利的实质审查,只进行法律禁止性条款的审查,从而可以大大减少审查工作量,缩短申请注册的周期,使应该获得注册的申请尽快获得注册,及时维护申请人的权利.然而,反对意见似乎更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的代表们就明确表示应保留实质审查,这样可减少商标权人的后续程序运作,及时保护其利益.专家、代理机构也不同意以取消实质审查来加快审查速度,认为是把问题顺延到后续程序,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显然,无论是出于对"护权人"的依赖性,还是对现阶段社会诚信的信心不足,反对方总觉得现阶段还离不开政府这个"护权人".
但是,建议取消"实质审查"制度的企服快车认为,虽然异议量和商标权冲突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大幅度增加,但可以通过商标法宣传,引导社会尊重他人商标权的意识.要求商标申请人做好申请前的检索,避免与他人权利的冲突,否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将所有的申请信息都及时在网上公布,使商标审查成为公众参与、公众监督的程序.总之,随着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商标代理行业的发展,网络技术的支撑,信息公开化程度的提高,对审查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时机已经成熟,"实质审查"制度是可以取消的.
笔者则不主张取消"实质审查"制度.原因是,取消的后果有可能非常严重.本来在实行实质审查制度的情况下,仍产生了诸多注册商标问题,如与在先权利冲突、存在注册不当问题,与他人字号(商号)相冲突等.取消实质审查可能会使大量不符合商标法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注册,并产生更多的与字号(商号)冲突或侵犯在先权利现象.相应地,会对人民法院商标诉讼增加压力,因为可能导致大量的诉讼案件出现.如何改革既需要克服申请案件积压,又需要保证商标注册质量的审查制度,确实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问题.
商标申请审查期间,在该商标未获准注册以前,不得在使用中标注注册标记(如"注册商标""R"等).另外,在未核准注册以前,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或商标标识不宜一次制作过多,以防因注册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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