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取得,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据一定的原则取得对自己的商标的专有权,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权的取得与有形财产权一样,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形式.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权利的取得是最初的,不是基于已经存在的商标权人的意志.原始取得的原则般有3种: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商标权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合同转让或者根据法律继承),导致商标所有权人的变更新所有人继原所有人而取得商标权.继受取得必须以原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作为前提和依据,是从原商标权人传来的,因此也称为传来取得.

国际上关于取得商标权的几种原则

商标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因此商标权的取得也必须依法进行.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取得大体上采用三种原则,即使用原则、注册原则与混合原则.

(1)使用原则.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也就是说使用该商标的事实,谁就获得了该商标的所有权.英美国家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这些国家也办理商标注册,但它只在判断谁最先使用时起一般证据作用.因此,这种注册与商标权的产生无关,注册的意义只是起推定商标权存在的作用.但是,这些国家对使用原则的要求比较严格.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商标所有人要在美国取得商标权,那么,这个商标必须是在美国各州之间或者同外国贸易中使用的商标.

(2)注册原则注册原则是指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这也就是说,商标必须经过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权.不考虑商标有无使用的事实,最先申请人经商标注册后就取得商标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混合原则.混合原则是指采用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的混合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这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个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例如,西班牙的商标法规定: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在3年内,如果没有人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3年期满后,商标注册人就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如果在3年之内有人提出异议,认为该注册商标与其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那么,在这种异议能成立的情况下,该注册商标就将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