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3.申请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提交其专业检测设备清单、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具有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测合同原件,同时提交受委托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专业检测设备清单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并加盖受委托机构公章;
4.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文件:文件中应当明确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并说明申请人具备监督管理地理标志的能力;
5.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可以是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做出记载的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等历史资料.提供历史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的,需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6.地理标志产品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及其与该地域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该证明材料应充分说明该地域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是如何影响和造就了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可以用产品的物理化学特征、感官特征、生物特征、微生物特征等来说明;
7.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证明材料: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可以是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等历史资料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也可以由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岀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确定.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为一个市、县内的,由该市、县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地域范围为两个以上市、县范围的,由该市、县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提供历史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的,需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8.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在注册后的许可程序方面,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允许其产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应自觉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并接受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产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条件,并要求成为注册人集体组织成员的,则注册人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成为注册人集体组织成员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产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条件,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注册人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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