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利范围开放式的立法设计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律政策的需要.在现代社会,随着竞争手段的日益复杂化,利用驰名商标而进行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商标权利范围不断拓展是一个必然趋势.依据混淆理论,判断商标禁用权范围的关键性因素在于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他人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为保护商标基本功能——识别功能的发挥,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应及于一切具有混淆可能性的商业标识使用行为.商标权利范围的拓展趋势在我国商标法中便可见一斑.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权利范围随着混淆概念内涵的不断延展而拓展:先是给予注册驰名商标以更宽范围的跨类保护,继而从注册驰名商标拓展到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接着是商标禁止权向商品名称、商号、商品装潢、域名等各种商业标识拓展,其目的是制止各种利用商标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预见,在未来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更新的侵权手段的出现,商标的权利范围还将继续拓展以适应新形势下商标保护的需要.
由上述商标权利范围的分析可见,商标权利范围看似变动不居,难以琢磨,实则大道自然,有其规律可循.推动商标权利范围不断发展的"道"是市场经济的竞争之道,促进商标权利范围理性发展的"道"是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争优创牌的商业伦理之道.从商标权利范围发展的轨迹来看,商标权利范围因混淆概念的扩展而大大拓宽,在这一过程中,商标权的绝对化色彩日益浓厚,相对性特征明显趋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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