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转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财产权转让,所以,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权合同转让的程序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一)签订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之间,为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签订的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其中,"签订转让协议"是商标法在2001年修正后新增的要求,但新商标法并未对转让协议应当采用何种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注册商标是一个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商标权的转让属于企业资产的重大变动,不像在商店购物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么简单.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应该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既方便保存,又有据可查,在产生纠纷时比较容易举证,企服快车面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另企服快车面也便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进行审判或者作出裁决.而且,商标法使用的"签订"一词一般只适用于书面合同,这也从另一角度印证了我们的观点.按照《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二)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时,应当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转让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号及转让双方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等,并加盖双方印章.同时还应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以及受让人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按照规定交纳费用.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具体手续由受让人办理,转让人予以必要的协助.
(三)核准
商标局收到转让商标权的申请手续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商标转让条件的申请,应当核准转让,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进行公告;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或者认为不符合商标权转让其他法定条件的转让申请,应当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转让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四)公告
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商标法明确规定,受让人从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享有受让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该注册商标剩余的有效期限,即10年减去已经过去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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