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荡混乱的局面决定了其短命的政府在包括商标法制建设的诸多方面鲜有建树乃至一事无成.尽管国民政府于1930年5月颁布了《商标法》,同年12月30日出台《商标法施行细则》,并于次年1月1日施行,但是,其法律、法规基本上继承了北洋政府的衣钵,了无新意.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性质和内忧外患的窘况,注定了商标注册量不多且大部分又多为洋人所拥有.据记载,19281934年,在国民政府注册的24700余件商标中,外国商标占2/3以上,仅日本商标即多达8000多件.抗战胜利后,日本商标退出中国市场,继之而来的是大量的美国商标、洋货充斥国内市场.1927-1948年,国民政府核准注册的商标总数仅有5万件.而在商标保护方面,虽有法可依,却不依法办事,往往仰人鼻息,看洋人脸色行事,即对洋人商标保护备至,对国内商标则横加摧残.如上海中国化学工业社于1924年注册的"三星"牌肥皂,被日本信昌洋行于1929年提出异议,国民政府不管上海"三星"商标已使用十多年的历史,也罔顾注册三年后他人即不能依据使用在先进行争议的法律规定,居然判定"三星"商标系日商使用在先,撤销了中国化学工业社的注册.更令人气愤的是,在同样情况下,当中国泰和烟草公司于1929年对一家英国公司在1924年注册的"象"牌商标提出异议时,国民政府却又认为英商商标注册已满三年,泰和烟草公司的"请求评定时效久经丧失,所请碍难照准".如此自相矛盾,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性质.
正是:政治上"弱国无外交"矣,经济上"弱国无商标"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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