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体而言,知识产权法包括三大领域,一是与技术创新有关的法律,如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二是与文化创作保护有关的法律,如著作权法,三是与交易秩序的维持有关的法律,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侧重促进文化和技术的发展不同,商标法更具秩序法的品格,它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法上关于商号的规定具有较多的共同之处.商标之所以受到保护,并非因商标创作人对商标的创作.事实上,商标的创作与技术的进步或文化的提升并无任何关系,其虽可能因商标的绘制极具匠心而同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并非所有的商标均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反之,一个具有创意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图样,也可能因为不具备识别性不能取得商标的注册,由此可知商标的保护与精神的创作程度并无关系.商标之所以受到保护,主要是基于交易秩序的考量,因为商标经过注册与使用,会使消费者对该商标有所认识并产生信赖,进而选购所需的商品,如果他人未经同意而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将会使消费者的认识与信赖受到混淆与误导,不仅消费者会受到损害,原来商标的使用者也受到损害,因此,不仅其原来可以享有的经济利益无法得到,而且其商誉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应定位在防止不正当竞争、形成和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这一层面上.与商标法通过注册或者使用获得商标专有权排除一般性的侵害以形成商品交易上的竞争秩序不同,反不正当竟争法则是对商标法管辖不到的、具体的、个别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纠正,而禁止垄断法则是通过行政手段干涉私人竞争活动的法律体系.尽管这三种法律矫正的行为类型不同,但其目的都在于维护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日本学者小野认为,应把反不正当竞争法看做是商标法的一般法,因为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垄断法都是维护竞争秩序的制度设计,因此应该在这种理念下对它们进行解释运用.
商标法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一般来说,商标权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商标法在打击假冒、仿冒等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的同时,也就避免了这些假冒、仿冒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混淆与误解.然而,商标权人与消费者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哪企服快车的利益便成了各国商标法的价值衡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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