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专用权人将其自己注册的商标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商定的期限内,以定的条件,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的一种许可凭证.它是目前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要形式之一.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许多国家的企业往往通过许可贸易签订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著名商标或者引进外国著名商标,扩大贸易市场,增加销售量.一般的做法是:
①在引用外国技术时同时引进商标,这种做法,费用较高.②单纯引进某一著名商标,以推销自己的产品.这种做法是有好处的,因为自己去创一个商标,需要人力、物力、财力、还要花费许多时间去进行宣传、培植、才有可能使这个商标出名,而使用他人已经有了名的商标就省事多了.因为这个商标也是众所周知、不需要大力宣传,消费者就会去购买.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通过许可合同引用他人商标还是值得的.我国为了增加出口商品,也曾规定只要外国商标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公德,不与我国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以引进外国商标.不过,在实践中,除了在引进技术的同时引进商标外,我国是很少单独引进商标的.目前,国际上这种许可贸易每年高达二十多亿美元,还有增长的趋势.有些国家明确把使用许可问题规定进商标法内.
商标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已成为国际市场商品竞争的重要工具,许多名牌商标被厂商视为无价之宝的"摇钱树".在我国,过去对商品的价值观念淡薄,对商标的重要性也缺乏认识.现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也被人们视为有偿使用许可转让的有价之物.所以,通过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商标的事例也越来越多.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法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可以看出,允许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仅是一种使用权的转移,他和转让商标专用权是不同的.转让是使商标专用权丧失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而许可使用则只是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则属商标专用权人所有.使用许可,是我国商标管理工作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以商品市场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制度.可以提供更多适销商品调节、充实市场,尤其是有利于贯彻对外开放政策,搞活我国的对外贸易.
但是,签订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